危险的试用期,你准备好了?


试用期的相关问题很多,包括试用期合同、试用期、试用期担保、试用期辞职等诸多方面:

第一,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无效。根据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的规定:“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,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,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”也就是说,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,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。约定试用期的,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,这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。不允许只签试用期合同而不签劳动合同。这样的“试用期合同”无效。但是,“试用期合同”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无效。

二是劳动期限要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,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。《劳动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劳动法律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。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”。具体来说,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(半年)以下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;合同期限为半年至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。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。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
第三,如果资金担保不合法,可以酌情提供担保人。用人单位要求新员工在试用期内提供担保。可能有两种形式,一种是收取保证金,一种是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。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;另一种是提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。在我国,没有法律明文允许或禁止,劳动者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。

第四,试用期内,企业必须有理由辞职,但员工可以无故离职。《劳动法》规定,在试用期内,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辞退。员工可以“通知”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无需提供任何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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